重庆大学是中央直管、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创办于1929年,提出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的愿景,到20世纪40年代发展成为文理工商法医各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经过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成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改革开放后,学校进行了全面的恢复调整和改革建设,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校,1998年获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2001年成为“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2022年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朝着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办学目标不懈奋进。
学校学科门类齐全,涵盖理、工、经、管、法、文、史、哲、医、教育、艺术、交叉学科12个学科门类。设7个学部35个学院,以及9所附属医院。教职工5100余人,在校学生52000余人,其中研究生26000余人,本科生26000余人。校园现占地面积5300余亩,有沙坪坝校区(含A校区、B校区、C校区)、科学城校区[含虎溪校区、智谷校区(在建)等]和两江校区。
入选全国首批10所“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首批20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承建高校、首批10所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高校、10所“储能技术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实施高校、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大力实施“本科教育2029行动计划”,打造一流本科教育。成立本科生院,全面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加强通识教育。61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68门课程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专业进入“强基计划”,曙光计算机科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获批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大数据与软件学院入选首批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重庆市共建明月湖新工科教育创新平台、重庆卓越工程师学院。
大力实施“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打造卓越研究生教育。持续深化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开展科研经费博士、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获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7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9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6个;博士生年招生规模1400余人。
深化“产教融合、跨界培养”,先后获评“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承办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重庆大学章程
(2024年修订)
序言
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提出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的愿景,到20世纪40年代发展成为一所具有文理工商法医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1952年学校调整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改革开放后,学校进行了全面的恢复调整和改革建设,成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1998年获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朝着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办学目标不懈奋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为重大;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Q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学校有A校区、B校区、C校区、虎溪校区和两江校区。学校互联网主页为www.cq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树西南风声,创世界一流”的办学理念,坚持“对标一流、追求卓越,服务发展、引领未来”的发展思路,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内涵式发展,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校训是“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增强学生的理想信念、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办学层次与类型结构。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来华留学教育,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国际影响力,传播中国文化。
(三)遵循聚焦特色、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十条 学校按照“强化工科、夯实理科、振兴文科、繁荣社科、拓展医科、提升信科、推动交叉”的学科发展思路,构建一流学科生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推动各类学科高质量特色发展。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铸魂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下有关事项,并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节 学术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把学术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用高水平的研究和成果支撑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学术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学生科研与创新是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撑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严肃查处科研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尊重学术自由,弘扬科学精神,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学术生态。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服务教育强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服务区域发展和国家战略,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与企业开展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接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提供咨政服务,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学校发挥附属医院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健康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创新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教师交流、学术研究等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对照上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其增设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主要依据设置学院,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或研究院,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其增设及调整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科学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学术组织。
学校对承建的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学校可以与地方政府、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根据发展医学学科的需要设立附属医院。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学校、协议合作方及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由党代会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学生代表和纪检监察机构相关人员等共同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人才引进的政治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履行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国家监委驻重庆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和保障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健全咨询评议机制,发挥卸任校领导、资深教授等作用,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咨询评议。
第四节 学院
第五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下同)是学校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及内设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学院人事聘任(用)和管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规范执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决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学术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
(七)知晓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学校在就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八)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上述评定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六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学位授予标准、研究生教育培养方案等。
(二)审定授予及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负责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议名单。
(三)审定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四)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审定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五)审议和审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建设与评价关联性等标准设置学部。学部是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术事务分类治理的平台。学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发挥其在交叉学科规划、跨学科平台和学科群建设、新兴学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的统筹、组织和服务作用。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进行讨论,通过后本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的基本职责。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分工会。
第七十条 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结合的组织形式。分工会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 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通过其书记列席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常任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其他群团和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七条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知识传递、科学创新和优良学风教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九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十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保障。
第八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用)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学术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一节 组成
第九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获得就业指导服务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学生组织
第九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研究生会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各级领导与各单位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努力构建多渠道依法筹资体系,建立完善办学成本分担机制。
第一百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保障基本、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强调绩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开展社会筹资的平台,通过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三节 保障服务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节 校园建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校园土地和其他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校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保护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地域性校园景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培育和塑造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七章 校友和社会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学校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促进校友组织和校友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与重庆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全面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学校积极争取重庆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更为广泛的公共支持,增强学校办学实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展与其他地方政府的战略性合作关系,联系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参与和资助学校办学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共同发展。建立与对口支援高校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八章 学校标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标志以圆形构图(如下图左部分),象征学校是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图案上部为校名中文标准字。图案中部,三角形取自学校建校初期的三角形校徽;“1929”是学校创建年份;三角形中的九条水平细纹象征绵延江水,寓意学校历史久远流长;重叠于水平细纹上的折线构成山水相依、形影互映的图案,象征学校坐落于山水环绕、江峡相拥的山水之城,寓意“嘉陵与长江相汇而生重庆,人文与科学相济而衍重大”;齿轮彰显学校严谨的科学精神;两侧的橄榄枝象征祥和与希望,寓意学校事业日新、生机永畅。图案下部为校名英文标准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校名中英文标准字(如下图右部分),中文标准字以毛泽东书法字体为基础设计而来,英文标准字以Georgia BT字体为基础设计而来。下图左、右两部分构成学校标志与校名中英文标准字规范的横式组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1936年由胡庶华作词、许可经作曲创作的《重庆大学校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依法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学宗旨: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
校训: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
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学风:求知、求精、求实、求新
《重庆大学校歌》点击下载
作词:胡庶华 作曲:许可经
歌曲歌词:
江汉思禹功,教化溯文翁。
学府宏开,济济隆隆。
考四海而为俊,障百川而之东。
研究科学,振兴医工。
启兹天府,积健为雄。
复兴民族兮,誓作前锋。
词曲作者:
词作者胡庶华先生,生于1886年,湖南攸县人,1968年在北京逝世。他是清朝末年的秀才,京师译学馆毕业,1912年公费留学德国,获铁冶金博士。1922年回国,先后担任湖南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教授、事务主任,武昌大学教授、代校长,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同济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大学等大学校长。1929年当选为中国工程师学会会长。1935年8月至1938年7月任重庆大学校长。
曲作者许可经先生,1904年9月出生,四川三台人,音乐教育家、作曲家、中国音乐高等教育先驱者,1936年任重庆大学教育系副教授。
歌词注释:
1. “江汉思禹功”指巴蜀大地的民众追思大禹治水的功绩。江汉:指长江、嘉陵江。“汉”指西汉水,为嘉陵江的源头之一,嘉陵江也古称西汉水。
2. “教化溯文翁”指巴蜀的办学起始于古教育学家西汉蜀太守文翁。文翁:西汉蜀郡守、古教育学家,在成都兴“石室”,办地方“官学”,首开巴蜀学校教育。班固在《汉书》中评论说:“至今巴蜀好文雅,文翁之化也”。
3. “学府宏开,济济隆隆”指重庆大学的开办规模宏大、气势隆重。济济:众多的样子,形容有才能的人很多。隆隆:形容气势宏大。
4. “考四海而为俊”:指重庆大学选拔四海俊才而育之。出自西晋左思的《三都赋˙蜀都赋》:“考四海而为儁(俊),当中叶而擅名”。考:考量、考察、考核,可引申为选拔。
5. “障百川而之东”:指我们要遵循教育规律引导培养学生成为国家栋梁之才。出自韩愈的《进学解》:“障百川而东之,回狂澜于既倒”。障:遮挡、阻隔、防卫。
6. “启兹天府”指我们肩负着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启:打开、开导、开拓。天府:指四川。
7. “积健为雄”指要以自强不息的精神成为杰出人才。积:聚、集聚、汇聚。健:强有力、有才能、勇猛。
按照“强化工科、夯实理科、振兴文科、繁荣社科、拓展医科、提升信科、推动交叉”总体思路,持续优化学科综合布局,加快构建优势明显、结构合理、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现已形成涵盖大能源、大制造、大建筑、大人文、大信息、大健康等领域的更加适应时代特征、学校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学科建设格局。持续推进传统工科现代化改造,加强基础理科、基础文科建设,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推进医学学科跨越式发展,凝练信息学科特色方向,大力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学科。16个学科位居ESI世界前百分之一,4个学科位居ESI世界前千分之一,工程学位居ESI世界前万分之一,为西南地区首个;10个学科进入软科世界一流学科前50名,其中3个学科进入软科世界一流学科前10名。
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岗位设置,建立“弘深学者系列”与“常规师资系列”协调发展的双塔人才引育岗位体系新格局,不断创新用人模式,积极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发展氛围。坚持科学评价与精细服务同向赋能,坚决破“五唯”,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体系。优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发展活力。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200余人,其中包括9位院士在内的国家级人才近300人,学术型博士生导师1100余人、专业型博士生导师800余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200余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4个,博士后研究人员3000余人。
深化科研管理服务改革,构建起“1+5”新型科研创新体系,以新的体制机制促进高质量成果产出。加强创新体系内涵建设,全面实施基础研究珠峰计划、重大项目成果人才培育计划、重点研究基地构筑计划。加强科研前瞻布局,全面融入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推动建设重庆大学科学中心,培育建设超瞬态实验大科学装置,推动成立人工智能研究院、智慧城市研究院、数字人文研究院等跨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大学科技园获认定为全国首批22个国家大学科技园之一。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大学科技合作联盟,包含来自11个国家、3个大洲的15个联盟成员高校。
深入实施基础文科振兴行动计划,人文社科研究高质量发展态势向上向好。荣获鲁迅文学奖、全球华语科幻星云奖金奖等代表性奖项。持续推进新型智库建设,获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智库”、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智库”和教育部科技委战略研究基地、重庆市新型重点智库等,持续产出高质量咨政成果,咨政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实施高水平学术期刊培育资助计划,主办学术期刊中6刊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项目,涵盖英文领军期刊、英文梯队期刊、中文梯队期刊和高起点新刊项目,2刊入选“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榜单(TOP5%)。
“十三五”以来,新增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51个,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4450项(其中牵头千万元级以上重大项目71项),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45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正刊论文等均取得历史性突破,科研总经费屡创新高(2024年达到40.2亿元),发表高水平论文数量和获权发明专利数量显著增长。
大力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化与世界一流大学和研究机构在人才培养、科技研究等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构建高质量国际合作网络和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已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300余所高校、研究机构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国家级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教育部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各类国际合作平台近30个。创新开展国际化人才培养新途径,实施在地国际化、研究生学术课程等特色项目,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致力于中华文化推广,设有泰国勿洞孔子学院、意大利比萨孔子学院、澳大利亚乐卓博大学孔子学院。入选教育部首批“来华留学示范基地”,积极打造“留学重大”品牌,推动来华留学教育高质量发展。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大力推进“文化强校”战略,凝练弘扬“复兴民族 誓作前锋”的重大精神,以一流的大学文化推进一流大学建设,获评第二届“全国文明校园”,承建以文化育人为方向的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大力选树先进典型,教师队伍中涌现出“最美奋斗者”“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杰出教学奖”等一大批教师楷模,连续三届获评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打造“‘复兴民族 誓作前锋’重大人”等文化品牌活动以及校史馆和“立德树人”专题展览馆,充分挖掘爱国奉献精神内涵,弘扬教育家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学校原创舞蹈《手龙人》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4年春节联欢晚会》开场舞中精彩亮相后,师生再次登上2025年央视春晚重庆分会场。《重庆往事·红色恋人》《光华》《重大·1929》《寅初亭》《渝创·渝新》等具有重大辨识度的校园文化作品展示人文素养和家国情怀。原创话剧《何鲁》入选“共和国的脊梁——科学大师宣传工程”,原创舞蹈《汉风俪影》获中国舞蹈“荷花奖”古典舞银奖,原创话剧《重庆家书》获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重庆艺术奖。传承和打造以川剧为代表的特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获批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川剧)。弘扬革命文化,持续开展“红岩革命故事展演”等活动,入选国家文物局、教育部以革命文物为主题的“大思政课”优质资源示范项目。建立师生、校友人物特色档案资源库,打造“重大文库”,传播重大精神。实施建筑文化景观完善工程,学校近现代建筑群和早期建筑群分别入选第二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和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始终坚持“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的办学宗旨,积极发挥社会服务职能。深化拓展校地合作,推行“一区一院”合作模式,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平台落地生根,支撑先进制造、储能技术、能源装备、新材料、智慧城市和医疗健康等产业升级,推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城乡融合发展。扎实开展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助力云南省绿春县和重庆市巫山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稳步推进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新疆工业学院等3所高校。积极支持广安理工学院等4所西南地区高校建设发展。开展教育部县中托管重庆丰都中学、河南夏邑高中等帮扶工作。附属医院在医疗救治、城乡健康等领域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以“扎根巴渝大地、服务重庆发展”为己任,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国家战略机遇,主动发挥智力优势、人才优势,深度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而奋斗。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启动筹建嘉陵江实验室、共建长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生院。与重庆30多个区县持续深化合作,共建环重庆大学创新生态圈、璧山先进技术研究院、重庆新型储能材料与装备研究院、精准医学研究院以及城乡融合发展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牵头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联盟”,与四川省签署省校战略合作协议,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密切合作,着力打造成渝科教创新共同体。
面向未来,重庆大学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秉承“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的办学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持续提升综合办学实力和育人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区域发展和国家战略能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奋力谱写高质量建设“百年新重大”新篇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重大”力量。
(数据截至2025年3月)